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两名同班同学的极端欺辱。
9月26日12时,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对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的欺凌事件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通报称,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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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件中施暴的孩子不满12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何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新京报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两位未成年人事务领域的法律学者,对少年欺凌问题给出分析与建议。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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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学校闭环管理替代收容教养
新京报:家长发现孩子受到欺凌,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
苏明月:对于性质相对严重的欺凌事件,我建议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鉴定处理。因为欺凌是一个大的概念,公安机关介入可对具体欺凌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涉嫌犯罪的,刑事立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依照法律进行分流分层处理。
新京报: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如何约束和惩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
苑宁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生欺凌的定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认定为学生欺凌之后,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法依规判定是否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学生欺凌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欺凌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京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具体指什么,由哪个部门来负责,是一种强制措施吗?
苏明月: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矫治教育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
专门教育是由工读教育发展而来的,专门教育一方面保留了工读教育原有的自愿入学原则,另一方面,2020年12月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增设了强制入学的规定和评估程序。
专门矫治教育,替代了原有的收容教养,针对的是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新京报:在我国有多少专门学校?实践中,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落实情况如何?
苑宁宁:全国的专门学校数量大约是100多所,不是每个城市都有专门学校。这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之后在有些地方、在有些情况下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措施,存在缺口。不论从我们走访调研的反馈还是数据上来看,我国的专门学校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矫治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常上形成了一套独到的经验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转化成功率基本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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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长对处罚有异议可向检察院反映
新京报:6月,山西省介休市不满14周岁的郎某逼一男孩吃粪,警方通报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其给予记过处分。9月,郎某又怂恿女同学喝白酒,导致女生被送医,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有不少网友认为,短期内欺凌者再犯是因为处罚太轻的缘故,你怎么看?
苑宁宁:我认为不是处罚太轻,而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用足、用够,没有真正地矫治欺凌者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从这个案件的情节恶劣程度上来看,口头训诫力度无法达到矫正行为的目的。
反过来说,即便这个案件里的未成年人达到处罚年龄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进行拘留了15日,一旦拘留期满,如果问题没有解决,依然会发生欺凌行为。因此,这不是处罚轻重的问题,而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背后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新京报:如果受害者家长对有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有异议,可以怎么做?
苑宁宁: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是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实行监督的重要主体。对于学生欺凌应当干预而没有干预,或者没有干预到位的情况,家长可以反映到检察院,检察院有责任推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欺凌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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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学生欺凌立法无漏洞但落实不到位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处罚方案和处罚措施?
苑宁宁:立法上,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情节、不同后果的学生欺凌行为已经编制了完整的处理体系和措施,不存在任何漏洞。
但从“纸面的法”到“实践中的法”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第一,目前不同方面对于学生欺凌的认定标准不一。比如被欺凌者的家长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分歧,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欺凌存在争议。教育行政部门有待出台细化标准,保证被欺凌学生家长在欺凌认定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法公正、客观地认定学生欺凌。
第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制度衔接存在规制上的缺失,有待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学校发现欺凌事件之后,什么情况下通报公安机关,在什么时候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的处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一套明确的处理机制来规定。
新京报: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的家长、学校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苑宁宁:对于欺凌者的家长来说,要承担两方面责任。其一,在处理欺凌事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训诫,必要情况下还可以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管教能力。
其二,如果欺凌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被欺凌者的财产损失。
对于学校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上述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
新京报:我国在预防学生欺凌上有哪些有效尝试?
苑宁宁:比较突出的是法治副校长制度,公安、检察官、法官等专业人士到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在日常法治教育工作中开展防欺凌教育。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