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浓于水,父爱如山,父母协议离婚后,抚养费也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父亲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近日,罗山法院楠杆法庭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成功找出症结化解矛盾,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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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小华(化名)的父亲王某(化名)与母亲李某(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华由其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3000元,直至小华学业完成。但离婚后,李某称王某一直无故少给抚养费,2023年之后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小华将其父亲王某诉至楠杆法庭。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但被告王某态度消极,不同意诉前调解,坚决要求与李某对簿公堂。庭审期间,王某称自己并不是不愿支付抚养费,只是遇到困境,想缓期给付。但是李某一直不愿听其解释,经常对其进行语言谩骂,导致其心怀怨恨。
了解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陈玲莉采取情理法结合的方式,针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她引导两人缓和对立情绪,将重心放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上,多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
同时,她告知王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其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期给付抚养费,如暂时遇到困难而减少给付数额,后期应自觉补上;告知李某,父母虽然离婚,但父子关系依然无法割舍,不能当着孩子的面贬低对方,要学会宽容、互谅互商,采取恰当合理的方式索要抚养费。在陈玲莉苦口婆心地劝说下,双方逐渐消除误解、冷静下来并最终达成调解,王某承诺将依约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都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及支付抚养费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应有清楚地认知,暂时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拒付或减免抚养费的理由。双方可协商暂缓支付抚养费,待经济宽裕后再将所欠抚养费补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婚姻虽落下帷幕,也要给予孩子完整的爱,不能让大人间的矛盾成为孩子的阴影。作为一名法官,立足审判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延伸阅读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
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郝昱玮 彭莹莹 熊川川 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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