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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范先生在宠物店购得一只宠物猫,取名“小米”。2022年2月,因为私人原因,范先生通过微信与张女士沟通,将“小米”送至张女士处寄养,并陆续通过快递方式将猫砂、猫粮等宠物用品送至张女士处。
2022年6月,范先生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张女士要求返还宠物猫,张女士则表示不要钱只要猫,并在诉讼过程中将宠物猫更名为“宝贝”,购买宠物医疗险并办理宠物数字身份证来宣誓主权。范先生称,张女士看起来很有爱心,出于对“小米”的关心,不忍心让“小米”寄养在笼子里,范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后,将“小米”送往张女士处。这段时间很感谢张女士对“小米”的照顾,也会向张女士支付寄养期间的全部费用,但不能因为喜欢“小米”,就拒绝返还猫咪。
张女士则辩称,范先生并未对其宠物猫“小米”进行芯片注射或登记,无证据证明“宝贝”系其所有的宠物“小米”。而张女士可以提供购买宠物用品及治疗费用发票证明其对“宝贝”的占有权,因此,其拥有涉案猫咪的所有权。她养猫咪付出的精力比范先生还要多,因此她有权得到猫咪的所有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范先生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涉案猫的所有权,系该猫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猫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范先生在本案中已经证明其将名为“小米”的猫咪送至张女士处寄养,现范先生要求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女士辩称其所养名为“宝贝”的猫为其偶然所得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猫咪。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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